2008年11月26日星期三

就杨佳案问最高法院

在此全文转发萧瀚的博文《就杨佳案问最高法院》,并向艾未未刘晓原萧瀚等为杨佳案挺身而出、不畏强权、伸张正义的斗士表达敬意。

[转贴]就杨佳案问最高法院(萧瀚)

根据刘晓原律师的博客消息,最高法院已经核准杨佳的二审死刑判决,该消息全文如下:

“七时十分,王静荣给我打来电话,要我马上给王静梅打电话。正当我准备拨打电话时,王静梅给李劲松律师打了电话。等他们的通话一完,我接着把电话打了过去。”

“王静梅在电话中告诉我,晚上七时左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徐法官、蒋法官到了她家里。法官说,他们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她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死刑。”

“按照《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在七天之内就要执行死刑。”

“杨佳将死,真相未明!”

如果刘律师的消息符合事实(根据他以前发布的信息,从经验上判断,应该是符合的概率至少在99%以上),那么最高法院的做法,令我疑窦丛生,就此我要问最高法院几个问题:

1.根据贵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为什么没有给王静梅女士死刑复核裁定书?

2.为什么最高法院不是在法庭上,亲自向杨佳及其亲属宣布,而是让上海高法的法官到王静梅家去非正式宣布?

3.如果已经向杨佳宣布过这一裁定,为什么没有公开信息?杨佳手里有没有这份裁定书?

4.为什么不向社会公布死刑核准裁定书?宣布一个人将被处死,难道不该让人民知道,不该向当事人和人民说明理由吗?你们这样能证明自己不是草菅人命吗?

5.一审和二审的审判程序存在那么多问题,从辩护人的聘请到司法公开,那么多问题,你们是没看见还是视而不见?如果没看见,那么你们敬业吗?如果你们视而不见,那么你们敢手按心窝说自己是法官吗?

6.根据上述已述及的规定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请问,一审法官强行给杨佳指定律师,王静梅女士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以便约束她自由聘请律师,这些都符合程序吗?

7.上海警方作为严重涉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却成为调查杨佳案的主角,这合乎法定程序吗?

8.一审不公开审理,符合法定程序吗?

9.二审不允许杨佳的律师申请的证人到庭作证、质证,这也符合法定程序吗?《刑诉法》第47条就连在你们最高院也只是摆设吗?

10.二审的杨佳律师还是有一位是官方指定的,请问为什么?杨佳不是自己能选择吗?二审法官不也认为杨佳精神正常吗?凭什么再次给他指定?别告诉我杨佳同意的,他在你们手心里,说这话没意义。这符合法定程序吗?

最后一个问题:你们最高法院是瞎了眼,还是良心被狗吃了?

如果上述问题我全都问错了,那也得由你们承担舆论后果,谁让你们不公开司法信息?

2008年11月25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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