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8日星期日

丢人的国家统计数据

今天看到了这样一则新闻《国家统计数据以统计局为准 避免不同部门"打架"》,内容来自官方背景的“中国新闻网”,由新华社记者隋笑飞、张宗堂报道。许多其它媒体,甭管官方的、非官方的,也对此都有口径完全一致的转载。

中国官方统计数据的可信度本来就低,而经这则“正面”新闻一报道却显得更丢人了。好笑的是,身为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掌管司法解释权的全国人大竟然能发布这样一则漏洞百出的新闻。

让我来一段段的解读这则新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这不是常识吗,哪个国家不是如此?这还需要人大常委会正儿巴经地修订再表决?这不正说明此前(目前)各自为政,统计数据都是乱弹琴吗?

【200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统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订草案中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国家统计局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国家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公布。】

这不是明摆着让政府部门可以造假吗?什么叫“协商一致”?说白了不就是有章可循的串通,再一起出来糊弄老百姓吗?就这样的条款竟然还好意思写入《统计法》?就算草案也说不过去吧?我看,这倒充分反映了政府官员们真心造假的心态。

出现了“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问题,不是去考虑如何找出错误的原因进而从根本上杜绝问题的发生,而是要求跨部门“协商”,为的是就是“发布”说得过去的数据。这是什么工作思路?!发布这种“协商一致”的虚假数据对社会有意义吗?!完全本末倒置!就这也好意思说得出口?!

【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里规定的“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

向社会公布的政府统计资料应当客观、真实”,这样一个最基本的底线原则还需要“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吗?!我已经无话可说了,只感到一阵阵的恶心。

协商一致”含义不清楚吗?我看很清楚,就是串通编造看起来“一致”的假数据,用符合当政者利益的“看起来很美”的故事糊弄老百姓。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研究认为,为避免出现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其他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不一致,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的情况,建议在修订草案规定的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基础上,将修订草案中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与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不一致的,不得公布。】

简单地说就是:这四家权威机构经过“研究”后认识到:如果“统计数据不一致”,就会“影响政府统计数据公信力”,所以建议“不一致”的统计数据“不得发布”。也就是说:统计数据不一致的后果是影响政府形象;为了维护政府形象,不能发布不一致的数据;再推导一下就是,单点发布数据就能维护政府形象。

这是赤裸裸的“官本位”逻辑,与国家统计工作的核心价值、目的和初衷完全背道相驰。而最悲哀的是:这恰恰是中国国家统计工作顶头上司的认识。

让我来问个最基本的问题:为什么政府需要统计数据?一个国家需要对自身的运行体系予以科学的测量,通过搜集和整理庞大而准确的基础数据才能在宏观上对这个体系有分析和认识,进而指导政府在政治和经济层面的决策。如果统计数据不准呢?最直接和最严重的后果就是误导决策并导致国民经济的损失,而不是影响政府形象。

难道那些官僚们不懂这些概念?他们不是不懂,他们就是不这么想。在这种本末倒置的理念的推动下,你还能指望这些官僚们能干点儿正事?他们真能向社会公开那些真实、有效但不“漂亮”的数据吗?纵观中共的历史,他们公布过多少真实的统计数据?

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得公布”不一致的统计数据,这又为当政者隐藏事实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并保证了其可操作性。这种数据既然不方便公布,就自然要定个密级后纳入保密范围。这虽然增加了保密信息的管理成本,但总比信息公开后再“按下葫芦起来瓢”地“灭火”来的舒坦。

如此来看,老百姓对于“信息公开”和“透明政府”的愿望在这样的配套措施下似乎只能是愿望了。

【为此,修订后的统计法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我的解读就是:

一、虽然没办法不让各级部门为了邀功争宠而发布自己的“贴金”数据,但除了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其它部门的数据发了也是白发,用了也是白用。这是一个各级政府的免责条款。

二、虽然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是“协商一致”的,但并不意味着各部门的数据已经更正,也不意味着以后会正确。官方发布的数据是“驴屎蛋子外面光”。这是一个老百姓心知肚明的秘密。

说到底,统计数据对于中共来说就是伪造历史的素材而已,本质上没有什么其它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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